为进一步加强计算行政法律作业,标准我局计算法律全过程音像记载作业,结合作业实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行政法律音像记载应遵从同步摄录、扳话办理、标准归档、严厉保密的准则,保证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用。 第三条在施行法律办理活动时严厉依照《乌鲁木齐市计算局行政法律全过程音像记载清单》进行音像记载。 第四条法律全过程音像记载应反映法律活动现场的地址、时刻、场景、参加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行为等。录制内容 第五条法律全过程音像记载非因技能原因不得间断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随意挑选取舍或许事后补录。因设备毛病、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许电量、存储空间缺乏,查看场所改变等客观原因而间断记载的,重新开始记载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阐明。 第六条行政法律音像记载资料,由承办组织共同存储和保管并清晰专人担任。并依照案子称号、当事人名字或公司称号、记载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载进行删省、修正。 第七条音像记载制造完成后,行政法律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至本单位办理人员,共同存储和保管。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则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法律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资料保管时刻共同。 第九条行政法律全过程记载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要和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私行传达,不得用于法律活动以外的意图。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