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5-02-04 00:05:56 |   作者: 合作加盟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万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请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抓好落实。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万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万州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资产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增减、折旧、处置(包括扶贫项目资产)等日常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条乡镇(街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分类核算。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出纳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安全完整,并定期与会计核对,保证实物与账目相符;

  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数的限制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分为通用设备、农业专用设备、其他农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共四大类三十三小项。(详见附件1)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要安设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款、调拨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装卸费、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要安设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的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估价入账,决算后再按决算价调整。

  (三)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附凭据的,按照资产评定估计价值或者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行情报价,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做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因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的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七)对需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由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或者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集体资产评定估计小组做评估。评估结果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计提折旧。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以下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经大会通过后及时通知代理会计,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有的集体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和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所有的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的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要全方面实行台账管理,由固定资产管理人登记及保管,体现固定资产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购置时间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应完善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十五条会计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固定资产的领用、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由出纳负责并登记管理。领用时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附件2),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出纳凭单填写固定资产领用记录。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换届时或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

  第十八条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至少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相不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不是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积极整改。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出租及租费收缴情况、购置、变卖、报废等情形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开。

  第二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购置固定资产要由出纳根据金额大小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附件3),按照各乡镇(街道)制定的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新建房屋、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对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进行验收或交接,必要时请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出纳根据购货发票或固定资产调拨单等相关财务报销单据登记台账后,报会计入账。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正常报废、无偿划转、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进行清查、汇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后,由出纳分类填报《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4),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处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由出纳按报销手续报代理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扶贫资产需处置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将资产转入“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农村集体理事会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对金额数量较大的,可聘请第三方做评估)——村(社区)党支部会议审议——报乡镇(街道)党委会议复议——同意后函告村社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开展资产处置并完善财务手续。同时,需完善各级会议研究有关的资料与请示、批复、报备函等。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处置应坚持审慎原则,不可随意处置。能够修复、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对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经各级充分研究后确需进行处置的,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所有处置后的资产均需填报《扶贫资产核销登记表》(附件5)并自行留存。各乡镇(街道)应建立镇级《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附件6)。

  第二十八条非正常减少的固定资产(如报损、盘亏的固定资产),除按上述程序报批外,还应查明非正常损失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按质论价,由责任人赔偿。出纳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书面说明固定资产非正常减少情况,经审批后,按报销手续报代理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出租出让集体资产,年出租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年出让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决定;年出租金额在5000元以上、年出让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出租、出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合同中要明确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责任、承包费和折旧费。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后产生的变价收入和报废后收回的残值等,必须及时报会计入账,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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