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川市建筑施工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运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06 11:46:07 |   作者: 合作加盟

     

  各区县住建局、新区住建交通局,各园区住建局,各有关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公司、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技术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建筑施工工地远程视频监控作用,我们制定了《铜川市建筑施工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确保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高效运行,发挥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接入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工地视频监控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视频监控平台”)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铜川市住房和城乡信息中心负责视频监控平台日常管理,安排专人值守,建立日常监控记录台账。

  (一)工作日内以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视频监控平台,依据《铜川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指导手册》查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发现的“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计入工作台账。

  (三)对扬尘治理落实情况实施分类处置。对于覆盖不严不细,土方作业不启用雾炮机或喷淋系统抑尘降尘、出入车辆不冲洗等情况,按照网格化管理职责,电话通知区县和建筑工地网格员立即整改落实;对于黄土大面积、野蛮土方作业、土方外运抛洒严重导致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情形明显的,根据监控记录填制《铜川市视频监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督办单》连同取证截图转交局业务科室审核处置。

  第五条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当明确视频监控平台管理员,并制定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权限履行对辖区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

  第六条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单位要按照《关于规范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视频监控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铜住建发〔2021〕183号),建立起符合标准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视频监控平台。

  第七条各项目部要确定专人负责视频监控工作,监控人员每天要定时检查各监控点视频前端在线状况,重点对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情况做监控,察觉缺陷应及时向实施工程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再视情况逐级上报;监控人员准确、规范、全面、认真填写监控记录,做好监控数据、资料的保存,并将监控范围内事故、抢险等特殊时段的监控记录单独下载保存,以备协助调查使用。

  第八条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必须将所有监控点24小时开启,不得擅自关闭监控点。

  第九条实施工程单位应认真做好监控系统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注意保护监控系统专用光缆及外部设备,不得有恶意损坏行为。如因意外损坏应及时联系安装单位做修复,确保每个监控点正常运行。

  第十条施工现场在工程完工前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监控系统,若因工作需要移动监控系统,须由参建三方共同商议变更;如需拆除监控系统,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区县住建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一条区县住建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辖区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适时监控,不定期对各建筑工地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属非设备、传输网络自身故障而造成住建部门无法检测到视频画面的情况,以及未按本规定要求管理、使用远程监控系统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各项目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将每月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各区县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依托视频监控平台对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的行为,违反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依据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于年月日整改完成,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逾期不予整改的,将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各区县住建局、新区住建交通局,各园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技术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作用,我们制定了《铜川市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确保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高效运行,发挥建筑施工扬尘管控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规定接入铜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视频监控平台”)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铜川市住房和城乡信息中心负责视频监控平台日常管理,安排专人值守,建立日常监控记录台账。

  (一)工作日内以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视频监控平台,依据《铜川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指导手册》查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发现的“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计入工作台账。

  (三)对扬尘治理落实情况实施分类处置。对于覆盖不严不细,土方作业不启用雾炮机或喷淋系统抑尘降尘、出入车辆不冲洗等情况,按照网格化管理职责,电话通知区县和建筑工地网格员立即整改落实;对于黄土大面积、野蛮土方作业、土方外运抛洒严重导致工地扬尘污染问题情形明显的,根据监控记录填制《铜川市视频监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督办单》连同取证截图转交局业务科室审核处置。

  第五条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当明确视频监控平台管理员,并制定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权限履行对辖区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

  第六条在建工程项目、新开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关于规范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视频监控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铜住建发〔2021〕183号),建立起符合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视频监控平台。

  第七条各项目部要确定专人负责视频监控工作,监控人员每天要定时检查各监控点视频前端在线状况,重点对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再视情况逐级上报;监控人员准确、规范、全面、认真填写监控记录,做好监控数据、资料的保存,并将监控范围内事故、抢险等特殊时段的监控记录单独下载保存,以备协助调查使用。

  第八条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必须将所有监控点24小时开启,不得擅自关闭监控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监控系统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监控系统专用光缆及外部设备,不得有恶意损坏行为。如因意外损坏应及时联系安装单位做修复,确保每个监控点正常运行。

  第十条施工现场在工程完工前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监控系统,若因工作需要移动监控系统,须由参建三方共同商议变更;如需拆除监控系统,实施工程单位应提前向区县住建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一条区县住建部门或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辖区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适时监控,不定期对各建筑工地监控系统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凡属非设备、传输网络自身故障而造成住建部门无法检测到视频画面的情况,以及未按本规定要求管理、使用远程监控系统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各项目监控系统运作情况将每月定期通报。

  第十二条各区县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依托视频监控平台对接入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的行为,违反了《铜川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依据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于年月日整改完成,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逾期不予整改的,将移送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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